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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明亮与被执行人剡某离婚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39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剡某。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剡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衙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剡某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剡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由被执行人剡某母亲刘某代收),责令其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剡某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剡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暂无法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临执字第39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剡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某在被执行人剡某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泽祥审判员  王志强审判员  沈思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宣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