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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民初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2015)隆昌民初字第1028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1028号原告:陈某某,女,195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委托代理人:方贞涛,隆昌县金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李某某,男,194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邱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自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