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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民初字第1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曾某某诉余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2015)隆昌民初字第1414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1414号原告:曾某某,女,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被告:余某某,男,1976年6月4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原告曾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审判员  钱定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邱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