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汶民一初字第1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汶民一初字第1360号原告范某某,女,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告杨某某,男,1992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梁延军审 判 员 顾 旋人民陪审员 胡 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海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