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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汶民一初字第1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汶民一初字第1360号原告范某某,女,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告杨某某,男,1992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梁延军审 判 员  顾 旋人民陪审员  胡 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海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