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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民初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梁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716号原告梁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焦志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雁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