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民初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钱金林、邢永刚与邢永刚、杨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金林,邢永刚,杨东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1148号原告钱金林,女,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马力国,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永刚,女,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杨东军,男,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代理人杨东勇,宁夏银湖酒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钱金林与被告邢永刚、杨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金林自愿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金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金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钱金林负担。审判员 马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慧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