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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南商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卢嘉舟、陈先锋与陈先锋、陈海锋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嘉舟,陈先锋,陈海锋,徐晶晶,陈仙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南商初字第405号原告:卢嘉舟。委托代理人:郭苏明。被告:陈先锋。被告:陈海锋。被告:徐晶晶。被告:陈仙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嘉舟与被告陈先锋、陈海锋、徐晶晶、陈仙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嘉舟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嘉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嘉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卢嘉舟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晓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胡小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