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南商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卢嘉舟、陈先锋与陈先锋、陈海锋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嘉舟,陈先锋,陈海锋,徐晶晶,陈仙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南商初字第405号原告:卢嘉舟。委托代理人:郭苏明。被告:陈先锋。被告:陈海锋。被告:徐晶晶。被告:陈仙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嘉舟与被告陈先锋、陈海锋、徐晶晶、陈仙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嘉舟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嘉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嘉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卢嘉舟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晓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胡小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