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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晓峰、袁涛与王晓峰、袁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晓峰,袁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02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晓峰。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袁涛。委托代理人:袁红顺。再审申请人王晓峰因与被申请人袁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终字第2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晓峰申请再审称:事发当天,王晓峰驾驶车辆回到小区,袁涛离开车辆后,一天的工作已经完成。王晓峰向一审法院提供的南京市江宁区气象局的证明材料可以证实,2013年4月18日当天,江宁地区根本无雨,没有必要盖雨布,无证据证明袁涛是在受雇于王晓峰工作期间受伤。因此,二审法院仅依据袁涛陈述、公安接警记录及袁涛在王晓峰车辆附近受伤即认为袁涛对其摔伤经过的陈述可信度较高,判决王晓峰承担主要责任,明显不当。综上,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对本案再审。袁涛提交书面意见称:王晓峰雇佣袁涛从事装卸工作达四年之久,袁涛的工作时间不固定,王晓峰随叫随到,且王晓峰未为袁涛的装卸工作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事发时,袁涛按照王晓峰的指示在给车辆盖雨布的过程中摔下受伤,王晓峰作为雇主应当对袁涛受伤承担责任,袁涛将保留向王晓峰主张继续治疗的权利。综上,请求驳回王晓峰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依据一、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袁涛自1999年至2013年4月18日受雇于王晓峰,为王晓峰运输货车装卸货物。2013年4月18日下午,王晓峰与袁涛送完货开车回小区,王晓峰上楼回家后,袁涛随后发生了摔伤事件,摔伤地点在车辆尾部,且有第三人上楼告知王晓峰跟他干活的人受伤。二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合上述事实,认定袁涛摔伤系为王晓峰提供劳务,在履行工作事务中受伤,并无不当。王晓峰虽主张袁涛离开车辆后,一天的工作已经完成,袁涛不是在工作期间受伤,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袁涛关于其是在给王晓峰车辆盖雨布过程中摔伤的陈述,亦与一、二审法院查明的袁涛摔伤的时间、地点和第三人对王晓峰的告知内容相矛盾,因此,王晓峰关于袁涛不是在工作时间受伤的主张,二审法院未予支持,亦无不当。综上,王晓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晓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俞建平审 判 员  罗有才代理审判员  韩 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孟 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