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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赵同辉与易冬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481号原告赵同辉,男,汉族,1987年8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柯余海,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冬箭,男,汉族,1988年1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同辉诉被告易冬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段雪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彦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