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赵同辉与易冬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481号原告赵同辉,男,汉族,1987年8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柯余海,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冬箭,男,汉族,1988年1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同辉诉被告易冬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段雪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彦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