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商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吴中经济开发区华荣模具加工厂与常州德达汽车饰件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中经济开发区华荣模具加工厂,常州德达汽车饰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商初字第302号原告吴中经济开发区华荣模具加工厂,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迎春南路**号。负责人陆华荣,厂长。委托代理人许顺亦,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虹,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德达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民营工业园华山中路96号。法定代表人史红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文伯,江苏开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吴中经济开发区华荣模具加工厂诉被告常州德达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丁文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被告常州德达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约定纠纷由其所在地法院进行管辖,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供方)与被告(需方)签署的订单约定由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管辖协议约定明确,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有效。需方所在地位于常州市新北区,故本案应由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于是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文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