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民一初字第00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方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一初字第00845号原告:方某,男,住安徽省屯溪区。被告:王某,女,住安徽省屯溪区。原告方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方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方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浩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江宇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