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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民一初字第00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方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一初字第00845号原告:方某,男,住安徽省屯溪区。被告:王某,女,住安徽省屯溪区。原告方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方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方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浩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江宇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