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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570号原告孙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李红,邹平健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杨某,居民。委托代理人谢玉仁,山东励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杨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对被告杨某撤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 判 长  高卫东人民陪审员  郑玉华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亚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