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洞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胡某某滥伐林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洞刑初字第4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洞口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以洞检林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胡某某认罪,且征得被告人胡某某的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荣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6日,被告人胡某某在黄桥镇兴隆饭店与黄桥镇炭山村干部胡某甲、胡某乙和承包户胡某庚等14人商议购买炭山村村农科所(雷家山、炭山茶场、炭煤场)山场和林木事由,经协商被告人胡某某以42万元购买了炭山村村农科所山场的林木,并签订了家科所杉木出售合同书,合同规定乙方(购买方)被告人胡某某必须在2012年8月底前将所购买的林木砍完并造林、甲方(卖方)炭山村有义务协助办理采伐林木手续等项。合同签订合,胡某甲具体安排村秘书胡某丙以炭山村委会的名义向黄桥镇林业站申请办理林木采伐报告。2012年8月8日办理了雷家山山场林木280立方米采伐许可证,采伐中没有超过砍伐。炭山茶场、炭煤场山场通过黄桥镇林业站工作人员实地审查和伐区设计,认为炭山茶场、炭煤场山场是公益林(护路林),根据《湖南省林木采伐伐区设计技术规定》“择伐强度不能超过伐前蓄积的15%”,该站于同年8月16日到县林业局办理了炭山茶场(18立方米)和炭煤场(22立方米)两张合计40立方米林木砍伐许可证,采伐方式为择伐。被告人胡某某明知只办理了40立方米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2年8月中旬至月底,肩请肖某某组织民工用油锯,将炭山茶场和炭煤场山林木(杉树)全部采伐(皆伐)。经洞口县林业调规划设计队鉴定:共采伐林木231立方米,减去政策性许可允可误码差10%,计4立方米和指标40立方米共计44立方米,实际造成滥伐林木材187立方米,折活立木蓄积287立方米。所伐林木被被告人胡某某销售邵东和用于自己承建的黄桥镇长东边中学和九峰小学教学楼建筑工地。案发后,被告人于2012年9月7日向洞口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另查明,被告人胡某某于2014年6月24日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唐某某、周某、谢某、肖某某、胡某丁、胡某戊、胡某己、曾某等证人证言;林权权属证明书、农科所杉木采伐申请审批表、伐区调查设计表、林木采伐许可证书等;林木蓄积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主动向公安机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胡某某所犯滥伐林木罪是漏罪,案发时间较长,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未发现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胡某某宣告缓刑。据此,对被告人胡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2014)洞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胡某某宣告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胡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二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丽华审 判 员 唐礼仁人民陪审员 贺道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赛花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