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安民初字第5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丙耀与胡丽珍、崔志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丙耀,胡丽珍,崔志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5132号原告张丙耀。委托代理人田革,河北宋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硕,河北宋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丽珍。委托代理人郭泽,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志兰。委托代理人郭泽,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丙耀与被告胡丽珍、崔志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张丙耀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丙耀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丙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60元,减半收取4130元由原告张丙耀负担。审 判 长  高冬梅审 判 员  刘敬哲代理审判员  刘 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莹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