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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太民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郭某与张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樊城太民初字第00043号原告郭某。委托代理人杨文忠,樊城区中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张甲。原告郭某与被告张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乔朝阳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文忠、被告张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甲诉称,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请求离婚。小孩随原告生活。被告张甲辩称,其与原告夫妻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4年原、被告相识恋爱,2007年6月13日登记结婚,2005年7月13日生一女孩,取名张某乙,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15年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近10年,且生育一女,婚姻基础比较牢固。婚后双方理应相互理解,在处理矛盾上应相互忍让,冷静处理。原告请求离婚,但未提供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乔朝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田艳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