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执裁字第01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逍龙与被执行人武战斗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逍龙,武战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莲执裁字第01724号申请执行人韩逍龙,男,汉族。被执行人武战斗,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韩逍龙与被执行人武战斗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9月24日作出的(2014)西中民四终字第002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武战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韩逍龙于2014年12月4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513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分三次从被执行人武战斗个人账户累计扣划人民币15481元。2015年1月30日,在扣缴执行费126元后,本院发还申请执行人韩逍龙13337元。2015年5月11日,本院发还申请执行人韩逍龙2018元。本案已执行15355元,包含工程款15000元、案件受理费13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25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四终字第002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刘新浩执行员 李旭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