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3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刁德品放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刁德品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3166号罪犯刁德品,原。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00)保中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刁德品犯放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三月二日作出(2003)云高刑执字第103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四月十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院分别于二○○八年十二月十日、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二○一三年一月十五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一年一个月、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3年3月2日至2017年9月1日止。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3月24日对该犯作出(2015)冀中狱假字第3166号提请假释建议书,并于2015年4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保定市冀中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武国强、蔡建立,河北省冀中监狱干警王宁、田涛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刁德品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刁德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刁德品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代理审判员 谷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