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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00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詹绪杰与阮魁,赵博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00394号原告詹绪杰,男,汉族,居民。被告赵博,男,汉族,居民。被告阮魁,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詹绪杰与阮魁,赵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詹绪杰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自愿提出撤诉,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原告自愿担。审判员  孙淑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