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民二民终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胡长亮与哈尔滨宝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长亮,哈尔滨宝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哈民二民终字第3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长亮,男,1979年10月7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霍平丽,女,1982年11月13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宝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玉成,黑龙江德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解佳续,黑龙江德治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胡长亮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宝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融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4)里民一初字第1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长亮的委托代理人霍平丽,被上诉人宝融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玉成、解佳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长亮诉称:2014年5月28日,妻子霍平丽驾驶其车辆停放在宝融公司销售部空地楼下,即道里区建国街282号。因当天刮大风,宝融公司销售部楼的墙体瓷砖突然脱落砸中车辆造成损害。修车支付费用10642元,请求宝融公司赔偿损失。宝融公司辩称:未侵害胡长亮的民事权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天哈尔滨是8级风灾,新闻夜航和哈尔滨市新闻联播节目均有报道,当天天气是强对流带来大风和局部强降水,是不可抗力造成胡长亮车辆损失,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宝融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宝融公司是车损地点一至二层办公楼的承租人,在宝融公司承租范围内没有掉落外墙瓷砖,宝融公司作为被告不适格,请求驳回胡长亮的诉讼请求。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5月28日下午5时许,胡长亮的妻子霍平丽驾驶登记在胡长亮名下的车牌号黑A797**福特轿车,停放在道里区建国街282号门前的空地上,因当天刮八级大风,造成胡长亮车体被损坏,胡长亮实际支付修车费1万元。事发当天,霍平丽电话报警,未到公安机关履行报警登记程序,又于2014年7月3日到道里分局钢铁街派出所补报登记,承办民警意见:该车受损系意外天气导致,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房屋,不予受案。原审判决认为:胡长亮无证据证明车辆被损坏,系宝融公司承租使用的房屋楼体外墙瓷砖脱落造成,宝融公司对此损失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胡长亮要求宝融公司赔偿车辆损失费一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胡长亮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6元,由胡长亮负担。宣判后,胡长亮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胡长亮在原审已举示充分证据证明系宝融公司楼体外墙脱落导致车辆受损,发生财产损害的事实。宝融公司对是否是其墙体瓷砖脱落没有举示证据证明,不能免责,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宝融公司未举示气象部门的证据证明当天天气是否达到不可抗力的标准,宝融公司未能提供免责的证据,故应承担责任。原审判决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就作出裁决,违反法定程序。综上,请求二审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改判宝融公司赔偿损失10642元。宝融公司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维持原判。理由:1、胡长亮没有证据证明是宝融公司在承租范围内房屋掉落外墙瓷砖所造成的车辆损坏,胡长亮只是推断宝融公司致其受到损害。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其主张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胡长亮没有证据证明是宝融公司的过错造成损害,故不应承担责任。2、宝融公司对车辆损失结果无过错,没有侵害胡长亮的民事权益。因为当天天气是强对流大风和局部强降水,是造成车辆受损的原因。宝融公司在承租范围内没有掉落外墙瓷砖,故不是侵权人,造成车辆受损的原因可能是不可抗力、也可能是车辆驾驶人管理不当、或许是第三人造成的,这种受损害原因没有找到是胡长亮责任,但完全可以排除是宝融公司的责任。3、原审程序合法,不存在违法问题。综上,请求二审维持原判。二审审理期间,胡长亮向本院举示证据一、照片三张。意在证明车辆是停在宝融公司的楼下,宝融公司墙体上脱落的石块与原审举示的石块一致。同时,也证明他们的保洁人员清扫现场过程。证据二、手机拍摄视频资料一份。意在证明当时宝融公司的负责人认可砸车的事实,大家在现场讨论脱落的石块是从宝融公司墙体掉下来的。宝融公司对上述证据质证意见为:照片、视频资料没有体现是从哪里来的瓷砖砸坏车辆,也没有证明是宝融公司的外墙瓷砖脱落造成的,也没有人承认修车开发票就可以报销,是谁承认就应该列谁为被告,故与宝融公司无关。本院认证意见:胡长亮举示证据一、二可以形成证据链条证明损害事实的发生,故对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宝融公司未向本院举示新的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二审另查明:2014年5月28日,胡长亮车辆被砸坏的瓷砖是从宝融公司承租使用的房屋楼体脱落下来,胡长亮修复车辆支付费用10642元。二审庭审中,宝融公司认可其是涉案楼体的开发商。本院认为:《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其他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条文解释意在阐明物件损害责任是特殊侵权责任,采用举证责任倒置,适用于过错推定责任。本案中,胡长亮车辆在宝融公司楼下停放被砸造成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胡长亮已举示修车票据,证明损害结果。而且其举示的照片上的脱落瓷砖与现场勘查宝融公司墙体上瓷砖颜色一致。胡长亮已完成举证责任,其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虽然宝融公司抗辩主张当天是八级大风属于不可抗力及胡长亮主张宝融公司的瓷砖脱落造成车辆受损证据不足,不应承担责任。但八级大风并未导致所有楼体瓷砖普遍脱落,八级大风是否是造成车辆被损的必要条件,宝融公司未能举示证据加以佐证,故无法认定八级大风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且宝融公司作为涉案楼体一至二层的使用人及开发商,对楼体瓷砖是否存在缺陷应当及时发现或者消除。因其亦未能举示证据证明造成胡长亮车辆受损自身没有过错,故不存在免责事由,推定其存在过错。宝融公司抗辩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宝融公司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4)里民一初字第1468号民事判决;二、哈尔滨宝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胡长亮财产损害1064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6元,均由哈尔滨宝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66元,胡长亮已预交,自本判决发生效力效力后十日内哈尔滨宝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给付义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许思东代理审判员 董茂建代理审判员 贾玉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浩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