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2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陈光勋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光勋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2508号罪犯陈光勋,重庆市江津区人,现于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4日作出(2010)津法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光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3日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285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2月2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陈光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光勋在服刑期间获2次记功的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光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并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光勋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