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赤壁市天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北福人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壁市天诚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北福人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613号原告赤壁市天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下称天诚混凝土公司),住所:赤壁市中伙铺镇中伙村六组。法定代表人何明山,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源,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福人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福人中兴建筑公司),住所:湖北省嘉鱼县鱼岳镇铁坡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天诚混凝土公司诉被告福人中兴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诚混凝土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诚混凝土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诚混凝土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天诚混凝土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 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日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