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阳中民三终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太平洋财险襄阳中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饶世凤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饶世凤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民三终字第001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下称太平洋财险襄阳中支公司)。代表人罗涛,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赵保兵、闫吉丽,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饶世凤。委托代理人李文黎,枣阳市王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太平洋财险襄阳中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饶世凤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2014)鄂枣阳北民初字第00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又于2015年5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太平洋财险襄阳中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788元,减半收取为1894元,由上诉人太平洋财险襄阳中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 俊审 判 员 任 侨代理审判员 荣雯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