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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商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冯妙福与沈洪强、闻祥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妙福,沈洪强,闻祥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91号原告:冯妙福。委托代理人:谢俊,浙江泽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芸,浙江泽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洪强。被告:闻祥慧。原告冯妙福为与被告沈洪强、闻祥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冯妙福的委托代理人谢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洪强、闻祥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妙福起诉称:2014年6月14日,被告沈洪强以做生意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在达成合意后,原告与被告沈洪强签订了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50000元,于2014年7月13日前还清。同时还约定如被告沈洪强逾期还款,则应按逾期未偿还金额的30%支付原告违约金,如因被告沈洪强逾期未偿还所借款项引起诉讼,则原告因此发生的差旅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按实际金额由被告沈洪强承担。借款协议签订后,原告将50000元现金交付给被告沈洪强,并由被告沈洪强出具收条予以确认。原告认为,被告沈洪强向原告的借款已逾期归还,理应立即归还原告借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涉案借款发生在被告沈洪强、闻祥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被告闻祥慧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沈洪强、闻祥慧返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支付违约金15000元;二、被告沈洪强、闻祥慧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三、被告沈洪强、闻祥慧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被告沈洪强、闻祥慧返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9359元(按本金50000元、按年利率5.6%的四倍,自2014年7月24日计算至2015年5月14日)。原告冯妙福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借款协议及收条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沈洪强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及约定催讨费用等由被告承担的事实。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盖章确认件)及证明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沈洪强、被告闻祥慧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婚姻登记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实。3、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因本案委托代理人并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的事实。被告沈洪强、闻祥慧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放弃到庭质证的权利。原告冯妙福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且能证明本案相关事实,本院确认该证据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除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外,另认定被告沈洪强与被告闻祥慧于2009年9月9日登记结婚,原告冯妙福因本次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3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沈洪强之间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沈洪强取得借款后未按约返还,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返还借款并支付违约金的民事责任。借款协议约定逾期还款由被告沈洪强承担原告因诉讼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沈洪强在与被告闻祥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向原告的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闻祥慧对该债务应负共同清偿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洪强、闻祥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冯妙福借款50000元;二、被告沈洪强、闻祥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冯妙福违约金9359元;三、被告沈洪强、闻祥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冯妙福因本次诉讼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59元,由被告沈洪强、闻祥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三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59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书面通知预交。审 判 长  黄林琍人民陪审员  梁作荣人民陪审员  宋维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