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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酒刑执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毛东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毛东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酒刑执字第228号罪犯毛东,男,汉族,生于1983年12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现在甘肃省酒泉监狱服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3日作出(2004)张中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毛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3日作出(2005)甘刑一终字第14号刑事判决,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服刑期间,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4日以(2007)甘刑执字第49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0年3月11日以(2010)甘刑执字第12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以(2013)酒刑执字第19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酒泉监狱于2015年4月15日提出对该犯减刑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服刑期间,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主动汇报思想,政治考试126分,三课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劳动改造态度端正,服从分配,踏实肯干。在电动机生产改造岗位上,能认真遵守生产工艺和安全操作规程,按时保证质量完成生产定额。2014年4月至2015年2月共记功1次,记表扬2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和证据经核查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毛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毛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3月11日起至2027年6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妍审 判 员  李 舒人民陪审员  陈彩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翟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