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行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范其勋诉北京南苑机场公安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其勋,范其勋诉北京南苑机场公安分局,北京南苑机场公安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丰行初字第136号原告范其勋,男,1956年9月12日出生。被告北京南苑机场公安分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苑机场。法定代表人王建国,局长。委托代理人何昂,男,北京南苑机场公安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蒲江波,男,北京南苑机场公安分局干部。原告范其勋诉北京南苑机场公安分局(以下简称南苑公安分局)行政处罚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范其勋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要求调取涉案航班录音录像。本院认为,本案需向第三人调查证据,所需时间不能确定,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案的审理。审 判 长  陈 岱代理审判员  郑文静人民陪审员  芦平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