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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志执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志执字第00320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1971年4月22日,汉族,1。被执行人高某某,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4)志民初字第00378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于2014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10000元及该10000元自2008年农历1月23日按月利息150计算至还款之日的全部利息(利息已付2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履行了案件款100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人将案件款全部领走,该案已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4)志民初字第003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毅执行员 牛怀文执行员 杨宏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