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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03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苗华中与被告李红、山东金宝诚管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华中,李红,山东金宝诚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03627号原告苗华中。被告李红。被告山东金宝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沭县郑山街道办事处驻地。法定代表人吴锋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苗华中与被告李红、山东金宝诚管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山东金宝诚管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山东金宝诚管业有限公司与原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务关系。原告起诉主张“到公司装货时,其在车上被开行吊的司机错误操作的钢管重重地从四米高空砸摔在地受伤”。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地为山东省临沭县,山东金宝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也在山东省临沭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审查过程中,原告苗华中撤回对被告李红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原告撤回对被告李红的诉讼,故被告山东金宝诚管业有限公司成为本案的唯一被告。涉案侵权行为地在山东省临沭县,被告公司住所地也在临沭县,故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临沭县人民法院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山东金宝诚管业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临沭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建民人民陪审员  陈玉沛人民陪审员  张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石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