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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行非审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友谊神康医院卫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哈尔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友谊神康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松行非审字第43号行+政+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法定代表人李若奇,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董华,哈尔滨市卫生监督所干部。委托代理人王鸿智,哈尔滨市卫生监督所干部。被执行人友谊神康医院,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表人吴健良。哈尔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2月2日对友谊神康医院作出的哈卫医罚(2014)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哈尔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哈尔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哈卫医罚(2014)01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李志兵审++判++员++张++丽人民陪审员 ++魏琳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张++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