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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2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陈兰芳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市润迅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兰芳,深圳市润迅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26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兰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润迅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裕华工贸大厦1栋第八楼802,组织机构代码771648112。法定代表人杨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海明。委托代理人殷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广东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11号广东全球通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07653099。法定代表人钟天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莉,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鹏,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兰芳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润迅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迅公司)、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广东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罗法民四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确认原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陈兰芳与润迅公司曾存在劳动关系,与中��移动广东公司曾存在用工关系,各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关于陈兰芳的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本院评判如下:陈兰芳要求润迅公司、中国移动广东公司支付2013年11月份工资差额317.66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97224元。本案中,双方争议的是《客户服务(深圳)中心话务人员量化薪酬实施细则》是否合法。陈兰芳主张,《客户服务(深圳)中心话务人员量化薪酬实施细则》实施后导致其2013年11月绩效奖金比2013年10月少317.66元,认为该情况系润迅公司、中国移动广东公司降低和克扣其工资报酬,要求两公司支付2013年11月份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本院认为,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413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认定中国移动广东公司制定和实施《客户服务(深圳)中心话务人员量化薪酬实施细则》未违反法律���定,系企业合法的自主经营行为,中国移动广东公司根据《客户服务(深圳)中心话务人员量化薪酬实施细则》对全体客服人员的薪酬计算方法进行调整并无不当。本案应当按照上述认定处理。故中国移动广东公司依据《客户服务(深圳)中心话务人员量化薪酬实施细则》发放陈兰芳2013年11月绩效奖金的行为不能认定为降低和克扣工资报酬,陈兰芳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处理结果均准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陈兰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彭  安  明审判员 许  炎  兴审判员 陈  雅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锦锦(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