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陈志平与胡向荣、龚敏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437号原告陈志平。被告胡向荣。被告龚敏琦。原告陈志平诉被告胡向荣、龚敏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志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向荣、龚敏琦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志平诉称,原告与二被告系朋友关系,二被告是从事房产中介和房屋出租行业的,原告是在唐镇经营药店的。2012年9月4日,被告胡向荣以做生意缺少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下同)11万元,并出具借条,写明借款在2012年11月4日前还清,还约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被告龚敏琦为被告胡向荣的借款做担保人,被告龚敏琦是被告胡向荣找来的,并在借条上签了名。当日,原告给被告胡向荣11万元,11万元中有7余元是在2012年9月4日左右通过原告妹夫黄某某的POS机转账交付给被告的,4万元是在唐镇唐安路上现金交付的。现因两被告未归还借款本息,故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胡向荣、龚敏琦:1、归还原告借款11万元;2、支付以11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11月4日至2014年7月2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被告胡向荣、龚敏琦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4日,被告胡向荣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言明:“今向陈志平借到11万元,于2014年11月4日之前还清,逾期不还按每日万分之九罚款,利息再按银行同期利率四倍计算,以上借款愿以创新中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作为抵押。”上述借条担保人署名为龚敏琦。2015年4月23日,案外人黄某某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一份,内容为陈志平于2012年9月4日中午转入黄某某银行卡上后本人转给胡向荣。黄某某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显示,2014年9月4日,黄某某银行卡转入7万元,同日转出7万元。因二被告未兑现还款,故引发诉讼。上述事实,有借条、转账记录、情况说明及本案的庭审记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胡向荣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有借条、转账凭证等为证,双方借款关系应属事实,该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明确、合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龚敏琦既已签字确认其担保人地位,理应承担担保之责。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亦未履行代为清偿的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主张二被告归还借款11万元,但根据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应由被告胡向荣承担还款之责,而被告龚敏琦应负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原告的利息主张,利息起算之日应从约定还款的次日即2012年11月5日计算,原告关于利率的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胡向荣、龚敏琦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所主张之事实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向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志平借款11万元;二、被告胡向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志平支付以11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11月5日起计算至2014年7月2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三、被告龚敏琦应对上述第一、二项被告胡向荣应履行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00元,由被告胡向荣、龚敏琦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正新代理审判员 刘 明人民陪审员 褚凤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