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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刑终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郭振瑞滥伐林木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终字第00134号原公诉机关古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某,曾用名郭一某,男,1971年1月12日生。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2月20日被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古县人民法院审理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日作出(2015)古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将扣押回的569根林木返还给古县旧县镇并侯村。原审被告人郭某某不服,以一审错误认定林木系村委会所有,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古县人民法院(2015)古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古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春英代理审判员  刘韶峰代理审判员  刘海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霍文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