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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一终字第00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冯三合与田荣娥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荣娥,冯三合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终字第005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荣娥,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三合,农民。上诉人田荣娥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4)晋总民初字第00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田荣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田荣娥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君审 判 员  张 洁代理审判员  陈爱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翟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