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一终字第00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冯三合与田荣娥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荣娥,冯三合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终字第005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荣娥,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三合,农民。上诉人田荣娥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4)晋总民初字第00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田荣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田荣娥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君审 判 员 张 洁代理审判员 陈爱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翟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