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执民字第2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陈玲玲与杨慧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2568号申请执行人陈玲玲。被执行人杨慧琴。本院在执行申执请行人陈玲玲与被执行人杨慧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4年7月7日查封了杨慧琴与楼珩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通惠门13幢1303室的房产,由于该房产被另案(2014金义商初字第445号)首封,一时无法处置,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义执民字第256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徐鹏俊执 行 员 陈涧东执 行 员 郑健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永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