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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刑三终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郑文熙挪用公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文熙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高���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刑三终字第00050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文熙,原系黄冈市黄州区财政局工业园财政科副科长、出纳。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北省鄂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汪秋怀、黄福军,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黄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文熙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2014)鄂黄冈中刑初字第0006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郑文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5月26日,被告人郑文熙利用担任黄冈市黄州区财政局工业园财政科副科长、出纳的职务便利,通过支票和网银转账的方式,将黄冈市黄州区财政局工业园财政科、黄冈市黄州工业园管理委员会、黄冈市银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在黄冈市黄州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开设的82×××90账户(以下简称“0190”账户)、82×××52账户(以下简称“9152”账户)、在农业银行黄州支行开设的630301040003279账户(以下简称“3279”账户)、63×××43账户(以下简称“3543”账户)内的公款共计2340.7155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如无特殊注明,均指人民币)转入其个人在黄冈市黄州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开设的81×××36账户(以下简称“0236”账户)、招商银行黄冈支行开设的621485713000271账户(以下简称“0271”账户)、农业银行黄州支行开设的62×××70、62×××76账户(以下简称“6570”账户、“1976”账户)内。其中,用于公务开支9.7584万元,其余2330.9571万元均用于赌博、偿还赌债及个人开支等。至案发时,仍有2251.1916万元无法归还。具体如下:一、2013年4月8日至2014年4月1日,被告人郑文熙将黄冈市黄州区财政局工业园财政科“0190”账户内资金共计246.1755万元转入其个人在黄冈市黄州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开设的“0236”账户,除3万元用于公务开支外,其余243.1755万元均用于赌博、偿还赌债及个人开支。至案发时,仍有193.41万元无法归还。1.2013年4月8日,郑文熙转款7万元至个人账户,后于当日取款2万元用于个人开支;余款5万元用于4月12日至14日在澳门赌博。2.2013年4月11日,郑文熙转款9万元至个人账户,均用于4月12日至14日在澳门赌博。3.2013年4月16日,郑文熙转款6万元至个人账户,后分4次取出,均用于在黄州赌博。4.2013年5月31日,郑文熙转��8万元至个人账户,均用于5月31日至6月1日在澳门赌博。5.2013年6月8日,郑文熙转款10.0355万元至个人账户,均用于6月9日至12日在澳门赌博。6.2013年7月1日,郑文熙转款8万元至个人账户,后分3次取款6万元用于在黄州赌博;余款2万元亦用于赌博。7.2013年7月11日,郑文熙转款12万元至个人账户,均用于7月12日至14日在澳门赌博。8.2013年7月19日,郑文熙转款10万元至个人账户,后于7月25日转账2万元给余飞乔用于偿还赌债;于7月20日至25日分4次取现金7.9万元用于在黄州赌博。9.2013年9月11日,郑文熙两次转款10.73万元至个人账户,并将其中6.376712万元用于9月13日至15日在澳门赌博。10.2013年9月25日,郑文熙转款20万元至个人账户,均用于9月28日至29日在澳门赌博。11.2013年9月30日,郑文熙转款16.192万元至个人账��,后于当日转账5万元给唐某用于偿还赌债;转账8万元给靖某用于偿还赌债。12.2013年10月17日,郑文熙转款30万元至个人账户,并将其中18.251226万元用于10月18至20日在澳门赌博。13.2013年10月23日,郑文熙转款10万元至个人账户,后于当日转账5万元给涂仁章用于偿还赌债;余款5万元用于10月25日至27日在澳门赌博及路途开支。14.2013年10月28日,郑文熙转款10万元至个人账户,于当日均转账给唐某用于偿还赌债。15.2013年11月12日,郑文熙转款10万元至个人账户,后于当日转账5万元给陈某甲用于偿还赌债;余款5万元用于在黄州赌博。16.2013年12月6日,郑文熙转款20万元至个人账户,除于12月13日转账3万元给张某用于公务开支外,余款17万元均用于在黄州赌博。17.2013年12月30日,郑文熙转款10万元至个人账户,均用于2013��12月30日至2014年1月2日在澳门赌博。18.2014年3月27日,郑文熙转款29.218万元至个人账户,均用于3月27日至29日在澳门赌博。19.2014年4月1日,郑文熙转款10万元至个人账户,并将其中的2万元用于个人开支,余款陆续用完。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黄冈市黄州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禹王信用社账户交易明细证明:郑文熙从黄冈市黄州区财政局工业园财政科“0190”账户向其个人“0236”账户共计转款246.1755万元。2.证人唐某的证言:2013年6月至10月,我和郑文熙等人多次在黄冈市黄州区齐安湖农庄等地“炸机”(用扑克赌博)和打麻将,其间,郑文熙将自己的钱输完后先后4次向我借款共计20万元。后郑文熙于2013年9月、10月将借款还至我的信用社账户上。3.证人靖某的证言:2013年4月至10月,我与郑文熙先后4次去澳门赌博,郑文熙在赌博期间向我借款共计8万元。2013年9月30日,郑文熙向我银行卡还款8万元。4.证人陈某甲的证言:2013年9月,我与郑文熙多次在黄冈市黄州区国宇酒店等地摇骰子赌博,郑文熙先后向我借款5万元,后于2013年11月12日向我的银行卡还款5万元。2014年2月28日和3月4日,我和郑文熙两次到澳门赌博,其间,郑文熙向我借款3万和2万港币,至今未还。5.证人张某的证言:2012年12月13日,郑文熙通过银行卡向我转款3万元,系付路口污水处理厂的电费和人员工资。2014年5月,郑文熙还先后两次共向我借款5万元。6.被告人郑文熙供述:1997年1月,我在黄冈市黄州区财政局陈策楼财政所参加工作,2005年调至黄冈市黄州区工业园委员会财政科,先后担任出纳、副科长职务。黄冈市黄州区工业园财政科分别在农行黄州支行开设专户630301040003279、禹王��用社开设账户82×××90;黄冈市银达投资有限公司在禹王信用社开设一般账户82×××52;黄冈市黄州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在农行黄州支行开设基本账户63×××43。我本人亦在禹王信用社开设了个人账户81×××37,后该银行卡于2014年春节前丢失,我补办银行卡81×××36。同时,我在农行黄州支行开设账户62×××10、62×××70、62×××76;在招商银行开设个人账户62×××12。我于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从黄冈市黄州区财政局工业园财政科禹王信用社“0190”账户转到我个人“5637”、“0236”账户资金共计377.94139万元。其中,2013年4月8日转入7万元,我取款2万元用于消费;另外5万元于4月12日去澳门赌博输掉。2013年4月16日转入6万元,当天我取款2万元、18日取款0.6万元、19日取款1万元、23日取款2万元,均被我在黄州赌博输掉。2013年5月31日转入8万元,均被我在澳门赌博输掉。2013年7月1日转入8万元,当天我取款3万元、4日取款1万元、10日取款2万元,均被我在黄州赌博输掉。2013年7月11日转入12万元,均被我在澳门赌博输掉。2013年7月19日转入10万元,我于20日取款2万元、22日取款2万元、23日取款3万元、25日取款0.9万元,均被我在黄州赌博输掉;另25日转款2万元给余飞乔用于偿还我欠他的借款。2013年10月17日转入30万元,我在澳门赌博输了20万元。2013年10月23日转入10万元,当天取款5万元用于偿还在澳门赌博时借涂仁章的借款;24日取款2万元用于去澳门的费用;剩余3万元于25日在澳门赌博输掉。2013年10月28日转入10万元,用于偿还“炸机”欠唐某的借款。2013年11月12日转入10万元,当天转款5万元给陈某甲,用于偿还我在黄州“摇骰子”欠他的钱;13日取款5万元,被我在黄州“摇骰子”输掉。2013年12月6日转入20万元,其中转款3万元给张某,用于支付路口��水处理厂电费及人员工资,剩下17万元被我在黄州赌博输掉。2013年12月30日转入10万元,均被我在澳门赌博输掉。2014年4月1日转入10万元,当天取款5万元、3日取款3万元、8日取款1万元、27日取款1万元,因我将管委会付给红星副食店的货款8万元,挪用偿还我在澳门赌博时向靖某的借款,我将其中的8万元现金用于结算红星副食店的货款,另外2万元被我花掉。二、2013年12月23日至2014年5月6日,被告人郑文熙将黄冈市黄州区财政局工业园财政科“0190”账户和黄冈市黄州工业园管理委员会“3543”账户内资金共计187.54万元转入其个人在招商银行黄冈支行开设的“2712”账户,除5.5万元用于公务开支外,其余182.04万元均用于赌博、偿还赌债及个人消费。至案发时,仍有152.04万元无法归还。1.2013年12月23日,郑文熙转款30万元至个人账户。后于当日转账8万元、28日转账4万元给陈周君用于偿还赌债;于12月27日转账3万元给甘某用于偿还赌债;余款15万元用于2013年12月30日至2014年1月2日在澳门赌博。2.2014年1月7日,郑文熙转款30万元至个人账户,后于当日转账5万元给孙华英用于公务开支;转账5万元给甘某用于偿还赌债;转账3万元给陈周君用于偿还赌债;于1月8日分两次共转账7万元给刘某用于偿还赌债;余款10万元用于1月10日至1月12日在澳门赌博。3.2014年1月21日,郑文熙转款10万元至个人账户,后于当日转账4万元给甘某用于偿还赌债,转账3万元给熊元用于偿还赌债,1月24日转账3万元给郑虎用于偿还赌债。4.2014年2月24日,郑文熙转款30.54万元至个人账户,后于当日转账3万元给江连喜用于偿还赌债;转账0.3万元给刘小琴用于偿还赌债;于2月24日和27日共转账1.98万元用于个人开支;余款25.26万元用于3月4日至6日在澳门赌博。5.2014年3月10日,郑文熙转款10万元至个人账户,后于当日转账8万元给叶某用于偿还赌债;于3月11日转账0.5万元给吴某用于公务开支;于3月19日转账0.3万元给邹琳用于个人开支;转账0.2万元给陈某甲用于偿还赌债;余款1万元用于个人开支。6.2014年4月9日,郑文熙转款50万元至个人账户,后于当日转账15万元给潘某用于偿还赌债;于4月10日转账3万元给郑虎用于偿还赌债;转账0.65万元给邹琳用于个人开支;转账0.2172万元给刘春芳用于个人开支;余款31.1328万元用于4月11日至13日、4月22日至25日在澳门赌博。7.2014年5月6日,郑文熙从黄冈市黄州区财政局工业园财政科的账户转款250万元到黄冈市黄州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基本账户,再从管委会基本账户将250万元转至其个人的农业银行“1976”账户,又从农行账户转账27万元到其招商��行“2712”账户。后郑文熙从“2712”账户转账10万元给喻某用于偿还赌债;转账5万元给叶某用于偿还赌债;转账5万元给陈某乙用于偿还赌债;转账5万元给甘某用于偿还赌债;转账1万元给邹琳用于个人开支;余款1万元用于5月8日至11日在澳门赌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招行黄冈支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郑文熙从黄冈市黄州区财政局工业园财政科“0190”账户、黄冈市黄州区工业园管委会“3543”账户向其个人的招行“2712”账户共计转款187.54万元。2.证人甘某的证言:2013年12月至2014年5月,郑文熙在黄冈市黄州区“国宇酒店”及澳门等地赌博时,先后向我借款共计17万元和2万港币,后郑文熙向我的银行卡还款17万元,2万元港币至今未还。2014年5月2日,我和郑文熙等人在澳门赌博时,郑文熙向吕志祥借款10万元。其中4.99万元由吕志祥向��的工商银行卡转款,我刷卡取现交给郑文熙。3.证人叶某的证言:2014年3月至5月,郑文熙打电话称,他和朋友在澳门赌博输了钱,先后3次向我借款共15万元。后郑文熙通过卡号为“62×××12”的招商银行卡,将上述借款汇至我招商银行“6226096554822463”的账户。郑文熙通过我认识黄某后,亦向黄借款。4.证人潘某的证言:2013年,我与郑文熙经常在黄冈市黄州区摇骰子、打麻将。2014年5月,郑文熙以他与别人合伙开的纱厂需要资金为由,向我借走45万元。后郑文熙于5月6日和5月21日分两次向我的农行卡转款35万元。2014年3月至2014年4月,我两次与郑文熙到澳门赌博,期间,郑文熙将自己的钱输完后,共向我借款29万元,后陆续向我的银行卡还款19万元,至今下欠10万元。5.证人喻某的证言:2014年3月5日,郑文熙打电话称他在澳门赌博输了钱,让我借给他10万元。我按照郑文熙提供的户名为“陈某甲”的建行卡向他转款10万元。郑文熙回到黄州后,向我的银行卡归还了此款。2014年3月28日,郑文熙向我提出借款,我便向他个人的农行卡转款10万元。郑文熙于数天后向我的银行卡中还款10万元。2014年5月1日,郑文熙打电话称他在澳门赌场里输了钱,向我借款15万元。我通过我兄弟喻才刚的网上银行,向郑文熙提供的户名为“陈某乙”的建行卡转款15万元。几天后,郑文熙向我的农行卡打款10万元,至今仍下欠5万元。6.证人陈某乙的证言:2014年5月30日,我与郑文熙等6人相约到澳门新濠赌场赌博。临近出关时,郑文熙在珠海横琴口岸旁副食店的POS机刷卡套现20万港币。次日上午,郑文熙称钱输光了,向我借走10万港币。当日下午,郑文熙借用我的银行卡从喻某处借款15万元。不久,郑文熙输光后又向我借8万。5���2日,我们其他人先回黄冈,郑文熙继续在澳门赌博。5月6日,我打电话向郑文熙要钱,郑便向我的建行卡还款5万元,至今仍欠我16万港币、3万。7.被告人郑文熙供述:2013年12月至2014年5月,我从黄冈市黄州区财政局工业园财政科禹王信用社“0190”账户、工业园管委会农行“3543”账户转到我个人招商银行“2712”账户资金共计238.2177万元。其中2013年12月23日转入30万元,当天我转款8万元给陈周君;27日转款3万元给甘某;28日转款4万元给陈周君;剩下15万元我于2014年元旦期间在澳门赌博输掉。2014年1月7日转入30万元,当天我转款3万元给陈周君,用于偿还赌债;转款5万元给童某(孙华英账户),系其向单位借款;转款5万元给甘某;8日分两笔转款7万元给刘某,用于偿还赌债;剩下10万元我于2014年1月10日去澳门赌博输掉。2014年1月21日转入10万,当天转款4万元给甘���、转款3万元给熊元;24日转款3万元给郑虎,均系我在黄州赌博欠他们的赌债。2014年2月24日转入30.54万元,当天转款3万元给江连喜;转款1.4万元到我个人中行卡用于偿还借款;转款0.3万元给刘小琴;27日转款0.58万元给邹琳;剩下25.26万元被我于3月4日至6日在澳门赌博输掉。2014年3月10日,我从工业园管委会“3543”账户转入10万元,转款8万元钱给叶某;11日转款0.5万元给吴某,用于单位费用报账;19日转款0.3万元给邹琳;转款0.2万元给陈某甲,剩下1万元被我个人花掉。2014年4月9日转入50万元,当天转款15万元给潘某,用于偿还我在澳门赌博的借款;10日转款3万元给郑虎,用于偿还我在黄州赌博借款;转款0.65万元给邹琳、转款0.2172万元给刘春芳,剩下31万余元被我于2014年4月11日至13日在澳门赌博输掉。2014年5月6日,我从农行“1976”账户转入27万元,转款10万元给喻某、转款5万元给叶某、转款5万元给陈某乙、转款5万元给甘某,均用于偿还在澳门赌博的借款;转款1万元给邹琳,剩下1万元我于2014年5月9日在澳门赌博输掉。以上共计187.54万元除转给童某5万元、吴某0.5万元,其余系我在黄州和澳门赌博向他们借款,转钱给他们均为偿还赌债。转款邹琳系偿还我个人在她经营的副食店购买的烟酒款,转款刘春芳系我个人在她经营的酒店就餐费。三、2014年1月9日至2014年5月26日,被告人郑文熙将黄冈市黄州区财政局工业园财政科“0190”账户、“3279”账户、黄冈市黄州工业园管理委员会“3543”账户、黄冈市银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9152”账户内资金共计1907万元转至其个人在农业银行黄州支行开设的“6570”账户和“1976”账户。除1.2584万元用于公务开支外,其余1905.7416万元均用于赌博、偿还赌债及个人消费。至案发时,仍有1905.7416万元无法偿还。1.2014年1月9日,郑文熙转款7万元至个人账户,均用于1月10日至12日在澳门赌博。2.2014年3月10日,郑文熙转款60万元至个人账户,后于当日转账10万元给潘某用于偿还赌债;于3月13日转账10万元给喻某用于偿还赌债;转账10万元给吕志祥用于偿还赌债;于3月16日转账10万元给刘军用于偿还赌债;取现金2万元给汪某用于偿还赌债;取现金4万元用于个人开支;余款均用于3月27日至29日在澳门赌博。3.2014年4月29日,郑文熙转款50万元至个人账户,后于当日转账4万元给潘某用于偿还赌债;转账16万元给雷某用于偿还赌债;余款30万元用于4月30日至5月4日在澳门赌博及路途开支。4.2014年4月30日,郑文熙转款5万元至个人账户,均用于4月30日至5月4日在澳门赌博。5.2014年5月6日,郑文熙将从黄州区财政局工业园财政科账户转账250万元至个人农行卡的余款223万元中,于当日转账163.3万元至“潘筱芬”账户,用于偿还欠黄某200万港币的赌债;转账15万元给潘某用于偿还赌债;取现金2万元用于个人开支;于5月7日转账10万元给吕志祥用于偿还赌债;余款均用于5月8日至11日在澳门赌博。6.2014年5月12日,郑文熙转款2万元至个人账户,2014年5月13日转款100万元至个人账户。后于当日转账81.1万元至“潘筱芬”账户,用于偿还欠黄某100万港币的赌债;转账雷某20万元用于偿还赌债;余款放置卡中陆续用完。7.2014年5月14日,郑文熙转款100万元至个人账户,后于当日转账81.1万元至“乐芳”账户,用于偿还欠黄某100万港币的赌债;转账10万元给余某用于偿还赌债;于5月15日转账1.2584万元给何某用于公务开支;余款放置卡中陆续用完。8.2014年5月21日,郑文熙从黄冈市黄州区财政局工业���财政科账户转账1000万元至黄冈市黄州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的账户,并分两次转至其个人农行卡。后于当日转账20万元给潘某用于偿还赌债;余款均用于5月22日至24日在澳门赌博。9.2014年5月26日,郑文熙从黄冈市黄州区财政局工业园财政科账户转账360万元至黄冈市黄州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账户,又将资金转至其个人农行卡,均用于5月26日至27日在澳门赌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中国农业银行黄冈黄州支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郑文熙从黄冈市黄州区财政局工业园财政科“0190”账户、“3279”账户、黄冈市黄州区工业园管委会“3543”账户、黄冈市银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9152”账户向其个人的农行“6570”账户、“1976”账户共计转款1934万。2.黄冈市黄州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禹王信用社账户明细查询、进账单、转账支票等证明:黄冈市黄州区财政局工业园财政科“0190”账户、黄冈市银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9152”账户资金流动情况。3.证人刘某的证言:2013年12月至2014年春节前,我和郑文熙经常在一起摇骰子赌博,郑文熙多次共向我借款7万元。后郑文熙于2014年1月8日通过银行卡将7万元还至我的建行卡上。2014年3月5日,郑文熙称有急事向我借款10万元,我按照他发给我的农行卡号向他汇款10万元。后郑文熙陆续还了现金4万元,剩下6万元郑文熙在澳门赌博时按1:0.8的汇率还给我7万港币的筹码。4.证人汪某的证言:郑文熙先后3次向我借款共27万元,其中2014年3月5日借款2万元;4月30日借款5万元;5月16日借款20万元,前两次均已还清,后来的20万元至今未还。5.证人雷某的证言:2014年4月下旬,我和甘某、甘勇到澳门新濠赌场遇见郑文熙和潘某,郑文熙输光钱向我借走20万港��,郑文熙将港币换成筹码又迅速输光。后郑文熙又向我借走10万港币,并称等潘某来后就还钱。回到黄州后,我打电话让郑文熙还钱,至4月29日,郑文熙向我的银行卡还款16万元。5月1日,我和甘某等人到澳门赌博再次遇到郑文熙,郑文熙又先后向我借走19万港币。5月13日,郑文熙向我的银行卡还款20万元,至今仍下欠数万元。另郑文熙在澳门时还向余某借了12万港币,亦是回黄州后偿还的。6.证人余某的证言:2014年5月1日,我和雷某等人到澳门新濠赌场赌博时遇见郑文熙。5月3日,郑文熙向我借走12万港币的筹码,并称回黄州后立即还款。5月14日,郑文熙向我的农行卡还款10万元。7.证人黄某的证言:2014年5月3日,郑文熙给我打电话称,他在澳门赌博输了钱,让我借200万元港币给他赶本。我便让澳门的朋友将200万港币送至郑文熙所在的新濠天地赌��。次日,郑文熙称他将现金全部输完,问我如何还款,我让他以0.815元兑换1港币的汇率将钱汇入指定账户,并让澳门的朋友将还款账户发给郑文熙。两天后,我澳门的朋友称郑文熙已向他提供户名为“潘筱芬”、账号为“62×××75”的账户汇款163.3万元。5月10日,郑文熙又两次打电话分别向我借款100万元港币,我借给他200万元港币亦被他输掉。5月13日和14日,郑文熙按照我朋友提供的账号,以0.811元兑换1港币的汇率,向我朋友指定户名为“潘筱芬”、账号为“62×××75”的账户和户名为“乐芳”、账号为“62×××71”的账户共计汇款162.2万元。第3次是5月19日,郑文熙打电话借款250万港币,我又让朋友送给他,此借款至今未还。8.证人何某的证言:2014年5月15日,郑文熙使用个人账户向我的银行卡转账1.2584万元,系付工业园管委会胡安元书记和我的加班补助款。9.证人童某的证言:2014年1月7日和8日,郑文熙使用个人账户向户名为我的母亲孙华英的账户转款5万元,系我骑摩托车摔伤就医向单位的借款。10.证人吴某的证言:2014年3月11日,郑文熙使用个人账户向我的农行卡转账5000元,系付单位的水费、电话费和购买办公用品等支出。11.被告人郑文熙供述:2014年3月至5月,我从黄冈市黄州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农行“3543”账户、黄冈市银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信用社“9125”账户及黄冈市黄州区财政局工业园财政科信用社“0190”账户转到我个人农行“4010”账户、“6570”账户、“1976”账户共计1922万元均被我个人赌博输掉。其中,2014年3月10日转入60万,用于偿还2014年3月5日我在澳门赌博时向潘某的借款10万元、向喻某的借款10万元、向吕志祥的借款10万元,以及我在黄州赌博欠刘军的10万元;取2万元现金还给汪某、取4万元现金自己零用,剩下的钱被我于2014年3月27日至29日在澳门赌博输掉。2014年4月29日转入50万元,用于偿还2014年4月22日至25日我在澳门赌博时向潘某的借款4万元、向雷某的借款16万元;取款3万元与雷某等人前去澳门新濠天地娱乐场赌博。约半个小时,我便将带的20万港币及我尾数为“1976”的农行卡内资金输光。次日,我打电话向喻某借款15万元,喻某让其兄弟将15万元汇至陈某乙的建行卡转交给我,我将兑换成港币在新濠赌场又输光了。后我向雷某借19万港币的筹码、向陈某乙借16万港币的现金、向甘某借5万和2万港币、向潘某借15万、向汪某借5万、向余某借12万港币的筹码、向吕志祥借10万,我将这些钱在赌场的POS机上套现成港币买筹码继续赌博,最后全部输光。到5月3日,雷某、甘勇、陈某乙等人均回黄州,我一人继续留在澳门新濠赌场。5月3日,我向叶某借款5万元又被我输掉。这次原本想赶本填补之前挪用的公款,没想到又输得更多,我便找深圳的“坤哥”借200万港币。当天下午,“坤哥”让人送来200万港币,次日下午,我便将这200万港币输光,我又向张某借款3万仍输光。离开澳门时,我打电话给“坤哥”问如何还钱给他,他让我按0.815元兑换1港币的汇率,将钱还到他指定的账号。5月6日,我从工业园财政科的账户转款250万元到我的农行“1976”账户,又从该账户转款163.3万元到“坤哥”指定的开户行建行广东珠海拱北支行、户名潘筱芬的账户里;转款27万到我的招行“2712”账户;转款15万还给潘某;转款10万元还给吕志祥;取款2万元自己零用,剩余30余万元暂放置我个人的农行卡上。2014年5月8日晚,我独自去澳门新濠赌场。我在海关旁的POS机刷卡兑换15万港币,在赌场上玩到5月10日,便将这15��港币及我个人农行卡剩余的钱输光。我打电话找“坤哥”借了100万港币,七八个小时内我又将这100万港币的筹码全部输光。我再次向“坤哥”借了100万港币,我继续在赌场玩“百家乐”,至5月11日又输光了。后我打电话向潘某借15万也输光了。我离开澳门后,打电话“坤哥”问怎么还钱,“坤哥”称现金100万港币按0.811元兑换1港币的汇率汇至“潘筱芬”的账户;另外100万港币的筹码汇至开户行为农行深圳新洲支行、户名乐芳的账户。5月12日,我从工业园管委会“3543”账户转款2万元到我个人卡上;5月13日我从黄冈市银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信用社“9152”账户转款100万至我个人农行“1976”账户,并将其中的81.1万元转到潘筱芬的账户上;转账20万偿还给雷某。5月14日,我从黄州工业园管委会“3543”账号转款100万至我的个人农行“1976”账户,并将其中的81.1万转到农行深圳新洲支行户名乐芳的账户上;转款10万给余某。5月15日转账1.2584万元到何某卡上,用于支付何某和胡安元的补助。2014年5月14日,我取款1万元作为去澳门的费用,加上刘某向我还款7万元,我的农行卡有14万元的余额。5月15日,我从武汉乘车到珠海,在珠海拱北口岸将卡中的8万余元换成10万港币,到澳门新濠赌场去赌博,很快我将10万港币输光。后我打电话让刘某汇款8.278万元、向汪某借款20万,我将这些钱购买筹码又全部输光。19日,我打电话找“坤哥”借了250万港币,又被我输光,至此,我先后输掉1000余万元。5月21日,我使用转账支票从黄州工业园财政科“0190”账户向黄州工业园管委会“3543”账户转账1000万元,再通过网银分两次将这1000万元转到我的农行“1976”账户,并将其中的20万元转给潘某。5月22日上午,我从武汉坐动车到珠海,在拱北口岸用“1976”农行卡在POS机上兑换10万港币。到澳门新濠赌场后,我在POS机上刷卡套现350万港币。约6个多小时,我将350万港币输光,我便又分3次在POS机上刷卡套现350万港币继续赌,约4、5个小时后又输光了。5月23日,我分几次刷卡套现360万港币,几个小时后还是被我输光。23日下午,我到赌场对面街上的POS刷卡套现110万港币继续赌博,输完后我又分两次刷卡套现10万港币,直到将卡里面的钱全部输完才停止。5月24日下午,我从澳门回到黄州,当时已欠下2000余万元的赌债。26日,我从黄州工业园财政科“0190”账户向黄州工业园管委会“3543”账户转款360万元,然后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将这360万元转到我个人“1976”账户。5月26日我又到澳门,在拱北口岸我刷卡套现10万港币,到新濠赌场后又一次性刷卡套现400万港币。我拿着400万港币在新濠赌场玩“百家乐”,约10个小时��,我将400万港币输完。接着,我将农行卡剩余的钱都兑换成港币继续赌又全部输光。后我打电话找潘某借款10万元、找张某借款2万元、找付朝明借款1万元、找涂仁章借款3万元,并将这些钱兑换成港币,后都被我输光。27日下午,我农行卡里仅剩下3.2万元,我便离开了澳门在外躲藏,直到被公安机关抓住。自2013年1月至2014年5月,我从单位账户共转款2230.7816万元到我个人账户,均被我赌博输掉。本案还有下列综合证据:1.报案材料、湖南岳阳车站派出所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明了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郑文熙于2014年6月11日11时被抓获的情况。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录用干部审批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公务员及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黄州区财政局黄州财(2012)117号文件,证明了被告人郑文熙个人基本情况及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和职务��3.黄冈市黄州区国有资产管理局黄州国资(2010)43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黄冈市银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单位性质及负责人等情况。4.黄冈市黄州区财政局工业园财政科管理制度,证明了该科职能及工作人员职责情况。5.黄冈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出入境记录,证明了被告人郑文熙出入境情况,其中,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出境前往澳门共22次。6.黄冈市黄州区财政局工业园财政科帐证,证明了被告人郑文熙经手的部分公用开支情况。7.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情况说明、讯问笔录等证明:被告人郑文熙到案后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涉嫌犯罪的线索。8.证人李某的证言:黄冈市黄州区财政局工业园财政科系黄州区财政局下设机构,负责黄州区工业园建设资金的审核、申报、拨付。黄冈市银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亦系黄州区工业园管委会筹建的公司,主要负责对外融资。自2013年4月起,该公司财务由财政科代管。财政科分管领导付某,现任会计王某甲主要负责园区建设资金的审核、核算、提供会计信息、按照内部财务制度负责财政科和银达公司的财务公章管理;出纳郑文熙负责管理我和银达公司法人的个人印签,按照领导签批的审核的意见办理园区建设资金的收支、拨付业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黄州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在农业银行黄州支行开通网上银行我不知情,郑文熙未向我汇报。至2014年5月26日郑文熙逃走后,我才得知郑文熙直接和通过工业园财政科结算账户过渡,向他个人账户转款1710万元,该款至今未还。9.证人王某甲的证言:黄冈市黄州区工业园财政科共3人,科长李某主持全面工作;我���会计负责收集帐务资料,进行帐务处理;出纳郑文熙负责财务资金的申请拔付。我自2011年4月接任会计时,前任会计未将印鉴交给我,我多次向财务负责人李某反映均无结果。2014年1月,我向工业园区副书记付某反映,正月十五后郑文熙将禹王信用社帐户的财务公章(0190帐户财务专用章)交给我。2014年3月,银达公司移交帐务时又交给我一枚财务章。2014年4月中旬,郑文熙以工业园更换法人需更换印章为由,将这两枚印章要走。工业园开通电子银行业务及郑文熙将禹王信用社账户转款至中国农业银行黄州支行的事我均不知情。10.证人付某的证言:我于2006年9月至今任黄冈市黄州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副书记、副主任,分管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财经、规划和土地。2014年5月26日,我到黄州区工业园财政科,要求李某和郑文熙将园区BT项目建设单位汇入财政科的2000万元保证金转到黄冈市城投公司,二人均答应马上转款。5月27日下午,我到黄冈市城投公司要求拨款,城投公司称款项还未到账。我到禹王信用社、农行黄州支行查询得知,这笔保证金从信用社分几次转走1710万元至农行黄州支行郑文熙个人的银行卡,但郑文熙的个人账户仅有3万元的余额,其他资金均已消费。我当即向工业园书记胡安元、财政局长周宏彬打电话汇报,后胡安元书记便报警。郑文熙转款未向我汇报,工业园管委会在农行黄州支行的账户开通网上银行我亦不知情。在此之前,我曾找王某甲盖财政科财务章,王某甲称财务章被郑文熙拿走,我质问财务公章为何交给郑文熙,王称有人让他给郑文熙的。11.证人倪某的证言:我于2009年11月至2013年9月任黄冈市黄州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主任。刚上任时,工业园更换法人印章系财政科出纳郑文熙负责办理���我从未授权郑文熙为工业园基本账户开通电子银行业务,亦未将个人身份证交与郑文熙办理该业务。1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我经营的建裕体育用品商行在山西省太原市民生银行申请POS机消费业务,账号为“62×××90”。2014年4月初,我老乡黄卫仁将我的POS机借走。后黄卫仁称他将POS机借给了澳门的“阿宏”,并听“阿宏”说有持卡人(即郑文熙)在澳门用该POS机按1港币兑0.816元的汇率刷卡套现,第一次刷卡套现350万元港币;第二次刷卡套现110万元港币;第三次刷卡套现400万元港币。13.证人陈某丙的证言:2013年和2014年春节期间,我与郑文熙、夏金平、潘某等人经常在黄州摇骰子赌博,每次输赢约数万元。14.证人杨某的证言:我与郑文熙多次在黄州和澳门赌博。15.证人植某(郑文熙之妻)的证言:2013年10月18日,我和郑文熙及��某夫妇等人一同去澳门,郑文熙带着1万余元、靖某带有二三十万元在新濠赌场赌博。16.湖北齐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鄂齐会师(2014)第001号司法鉴定意见证明:郑文熙自2009年1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任出纳期间的现金及银行账户的资金缺口共计28499323.55元。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判认定被告人郑文熙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郑文熙挪用的公款继续予以追缴。上诉人郑文熙及其辩护人提出如下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郑文熙具有立功表现及坦白情节,且其所在单位财务管理不严也是造成本案后果的原因之一,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列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和质证,经二审核实,其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郑文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非法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关于上诉人郑文熙及其辩护人提出郑文熙具有立功表现及坦白情节,其所在单位财务管理不严也是造成本案后果的原因之一,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郑文熙所在单位财务管理是否严格,不是减轻郑文熙罪责的法定理由。郑文熙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属坦白,并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鉴于郑文熙长期多次挪用公款从事非法活动,数额巨大,且案发时仍有2251.1916万元无法归还,后果特别严重,据此,原判决定对其不予从轻处罚,并无不当。故对上述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条、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丽萍代理审判员  周前进代理审判员  周黎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成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