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集民初字第3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陶毅峰与被告陈建煌与黄美婷、刘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毅峰,陈建煌,黄美婷,刘汉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集民初字第3460号原告陶毅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璇、陈婵,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煌,男,汉族。被告黄美婷,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建煌,男,汉族。第三人刘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志宏、林娟,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毅峰与被告陈建煌与被告黄美婷、第三人刘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陶毅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毅峰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毅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毅峰负担。审 判 长 王 峰代理审判员 李 乐人民陪审员 辛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超岚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