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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涞民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403号原告石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升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彦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