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涞民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403号原告石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升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彦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