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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执字第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涡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朋朋、侯从芳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涡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安徽省涡阳县建设路,李朋朋,侯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涡执字第00361号申请执行人涡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安徽省涡阳县建设路,法人代表人刘化云,主任。被执行人李朋朋,男,198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曹市镇戚庙行政村任庙东自然村***号。被执行人侯从芳,女,198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曹市镇戚庙行政村任庙东自然村***号。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涡行非审字第00268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文凌代理审判员  李 松代理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侯效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