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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滕商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杨然与山东省滕州市莲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然,山东省滕州市莲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滕商初字第174号原告杨然,女,196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山东省滕州市莲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冬友,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然与被告山东省滕州市莲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五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洪举审 判 员  奚修亮人民陪审员  高 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邓 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