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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23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赵某与山东红波科技有限公司、李某乙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公司,李某乙,李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2391-1号原告赵某。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被告李某乙。被告李某甲。原告赵某与被告某公司、李某乙、李某甲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冻结了被告某公司的银行存款,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原告赵某申请解除对被告某公司帐户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某公司在银行帐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庆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