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00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原告赵小平诉被告兴城国际温泉度假饭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平,兴城天沐国际温泉度假饭店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365号原告:赵小平,男。(未出庭)被告:兴城天沐国际温泉度假饭店有限公司(原兴城富都国际温泉度假饭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印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忠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晓平经传票合法传唤,未说明任何理由,于2015年5月14日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按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赵小平诉被告兴城天沐国际温泉度假饭店有限公司(原兴城富都国际温泉度假饭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晓平负担。审 判 长 刘凤敏审 判 员 李英志人民陪审员 高秀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丽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