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碾民初字第0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赵成军、赵荣平与赵荣平、侯宗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成军,赵荣平,侯宗天,房圣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碾民初字第0872号原告赵成军,农民。被告赵荣平,农民。被告侯宗天,教师。被告房圣贤,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成军诉被告赵荣平、侯宗天、房圣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成军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成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成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赵成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万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余贝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