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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碾民初字第0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赵成军、赵荣平与赵荣平、侯宗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成军,赵荣平,侯宗天,房圣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碾民初字第0872号原告赵成军,农民。被告赵荣平,农民。被告侯宗天,教师。被告房圣贤,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成军诉被告赵荣平、侯宗天、房圣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成军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成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成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赵成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万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余贝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