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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任成友与卢宗硕、卢宗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成友,卢宗硕,卢宗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118号原告任成友,男,1964年1月21日生,住新泰市。被告卢宗硕,男,1972年12月28日生,住新泰市。被告卢宗普,男,1949年11月12日生,住新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成友与被告卢宗硕、卢宗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成友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卢宗普的银行存款或工资人民币50000予以冻结,且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任成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卢宗普的银行存款(或工资)人民币5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华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