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1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杨荫东与李健、孟齐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1927号原告:杨荫东,男。委托代理人:余七子,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健,马鞍山通力液压机械设备厂总经理。被告:孟齐华,当涂县齐华铁路材料厂总经理。被告:马鞍山通力液压机械设备厂。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当涂县齐华铁路材料厂。法定代表人:孟齐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荫东与被告李健、孟齐华、马鞍山通力液压机械设备厂、当涂县齐华铁路材料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荫东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荫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荫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杨荫东承担。审判员 鲁玲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 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