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钦南执字第3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王廷喜、王廷汉等与王廷冕赠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廷喜,王廷汉,王廷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钦南执字第391-1号申请执行人王廷喜。申请执行人王廷汉。被执行人王廷冕,退休干部。申请执行人王廷喜、王廷汉与被执行人王廷冕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钦南执字第3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茅丛绿审判员 陈建华审判员 彭忠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凤银申请执行人:王延喜,男,1955年4月15日生,汉族,现住钦州市钦南区人民路***号王延汉,男,1960年8月11日生,汉族,现住钦州市钦南区人民路156号被执行人:王延冕,男,1945年5月15日生,汉族,现住钦州市钦南区翰林福第住宅区22栋一单元1201室本院在执行王延喜、王延汉、申请执行王延冕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写明应当终结执行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等内容,如法律文书主文有特定项目的,应写明第×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茅丛绿审判员茅丛绿审判员陈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李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