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民初字第13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原告曲XX与被告王XX、毕XX、威海天亿混凝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XX,王XX,毕XX,威海天亿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1318-1号原告曲XX。委托代理人徐杰,威海环翠森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XX。被告毕XX。被告威海天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海南路325-1号。法定代表人周慎海,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曲XX与被告王XX、毕XX、威海天亿混凝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告王XX名下的位于威海市环翠区温泉康城59号1102室、被告毕XX名下的位于威海市文化西路137号504室房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XX名下位于威海市环翠区温泉康城59号1102室房产、被告毕XX名下位于威海市文化西路137号504室房产,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5年5月14日至2017年5月13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佃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