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商初字第6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高密市润地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任怀忠、赵守兰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密市润地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任怀忠,赵守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628-1号原告高密市润地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百脉湖大街中段。法定代表人刘翠梅,董事长。被告任怀忠。被告赵守兰。本院在原告高密市润地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怀忠、赵守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6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星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秋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