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0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肖冬姑、卢爱民与卢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0908号原告肖冬姑,居民。委托代理人吴春林,黄石经济开发区金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卢爱民,农民。第三人黄翠红,个体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冬姑与被告卢爱民、第三人黄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冬姑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冬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4元,减半收取502元,由原告肖冬姑负担。审判员 张炳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方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