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黄某1、黄某2与黄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1,黄某2,黄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0150号原告:黄某1,女,196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原告:黄某2,男,196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身份证号码:。420106196301204517。委托代理人:罗杰、乐胜然,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黄某3,女,198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1、黄某2与被告黄某3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1、黄某2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1、黄某2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1、黄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黄某1、黄某2负担。审判员 肖晓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倪 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