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4)桓执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巩庆祥与淄博恒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张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庆祥,淄博恒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张明,田淑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桓执字第405号申请执行人:巩庆祥。被执行人:淄博恒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起凤镇被执行人:张明。被执行人:田淑忠。巩庆祥与淄博恒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张明、田淑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03)桓民初字第8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淄博恒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张明、田淑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巩庆祥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03)桓民初字第8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