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洛行辖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董海军与栾川县民政局、冯连枝婚姻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洛行辖字第168号董海军诉栾川县民政局及第三人冯连枝婚姻登记纠纷一案,栾川县人民法院立案后以其不便于行使管辖权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栾川县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汝阳县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百度搜索“”